大家對衛生部關于發布《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是否都了解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到相關的法律知識,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相關內容,趕快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衛生部關于發布《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部門:衛生部發布文號:衛監督發〔2005〕4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海洋石油作業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有效地預防、控制海洋石油作業職業病危害,現將《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衛生部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深海石油作業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結合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的特殊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深海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生產等上游項目及石油、天然氣的加工利用等中下游項目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上游項目,是指海深5米以上海底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生產等作業;本辦法所稱中下游項目,是指對深海開采的石油、天然氣陸地后續加工等作業。
第四條衛生部是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負責本公司所屬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設立海洋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海衛辦)。
第五條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創建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深海石油作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應當執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的制度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三同時”制度。
第七條對上游建設項目,在項目的總體開發方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對中下游建設項目,在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八條核準建設項目的審查要求。(一)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基本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海衛辦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其報告書應當經海衛辦初審合格后,報衛生部審核。預評價報告確定為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基本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報海衛辦初審合格后,報衛生部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二)非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建設項目。按規定不需要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上游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預評價報告書報海衛辦審查。預評價報告確定為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基本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報海衛辦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海衛辦將審查結果報衛生部備案。按規定不需要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中下游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應當按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基本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編寫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專篇,并落實經審核同意的預評價報告所提出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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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發布《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部門:衛生部發布文號:衛監督發〔2005〕4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海洋石油作業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有效地預防、控制海洋石油作業職業病危害,現將《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衛生部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深海石油作業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結合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的特殊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深海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生產等上游項目及石油、天然氣的加工利用等中下游項目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上游項目,是指海深5米以上海底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生產等作業;本辦法所稱中下游項目,是指對深海開采的石油、天然氣陸地后續加工等作業。
第四條衛生部是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負責本公司所屬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設立海洋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海衛辦)。
第五條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創建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深海石油作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應當執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的制度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三同時”制度。
第七條對上游建設項目,在項目的總體開發方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對中下游建設項目,在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八條核準建設項目的審查要求。(一)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基本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海衛辦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其報告書應當經海衛辦初審合格后,報衛生部審核。預評價報告確定為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基本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報海衛辦初審合格后,報衛生部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二)非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建設項目。按規定不需要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上游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預評價報告書報海衛辦審查。預評價報告確定為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基本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報海衛辦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海衛辦將審查結果報衛生部備案。按規定不需要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中下游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應當按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基本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編寫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專篇,并落實經審核同意的預評價報告所提出的職業病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