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二、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對職業病診斷有意見分歧的,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診斷;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
三。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內容:
1.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
2.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五、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律師提示】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鑒定是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鑒定(最終鑒定):
1.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2.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期限:
1.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
2.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
三、鑒定程序:
2.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
3.鑒定結論以鑒定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4.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四、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內容:
1.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鑒定事由;
2.參加鑒定的專家情況;
3.鑒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4.鑒定時間。
五、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簽字蓋章:
1.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在鑒定書上簽字;
2.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
六、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送達:應當于鑒定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發送當事人。
【律師提示】
①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錄,其內容應當包括:
(一)鑒定專家的情況;
(二)鑒定所用資料的名稱和數目;
(三)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鑒定專家的意見;
(五)表決的情況;
(六)鑒定結論;
(七)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
(八)鑒定專家簽名;
(九)鑒定時間。
②鑒定結束后,鑒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一并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存檔。
一、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二、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對職業病診斷有意見分歧的,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診斷;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
三。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內容:
1.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
2.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五、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律師提示】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鑒定是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鑒定(最終鑒定):
1.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2.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期限:
1.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
2.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
三、鑒定程序:
2.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
3.鑒定結論以鑒定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4.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四、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內容:
1.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鑒定事由;
2.參加鑒定的專家情況;
3.鑒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4.鑒定時間。
五、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簽字蓋章:
1.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在鑒定書上簽字;
2.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
六、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送達:應當于鑒定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發送當事人。
【律師提示】
①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錄,其內容應當包括:
(一)鑒定專家的情況;
(二)鑒定所用資料的名稱和數目;
(三)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鑒定專家的意見;
(五)表決的情況;
(六)鑒定結論;
(七)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
(八)鑒定專家簽名;
(九)鑒定時間。
②鑒定結束后,鑒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一并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存檔。